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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21 條
雇主對人字臂起重桿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人字臂起重桿,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捲揚機之安置狀況。
三、鋼索有無損傷。
四、導索之結頭部分有無異常。
五、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六、配線、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