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本辦法中華民國 109.09.24 修正之第 4 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雇主對升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升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 無異常。 二、鋼索或吊鏈有無損傷。 三、導軌之狀況。 四、設置於室外之升降機者,為導索結頭部分有無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