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乾燥設備、以氣體燃料或液體燃料等為熱源之加熱設備,及其附屬 設備(含排氣裝置、排風導管等),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內面、外面及外部之棚櫃等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 二、危險物之乾燥設備中,排出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之設備 有無異常。 三、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液體為熱源之乾燥設備,燃燒室或點火處之換 氣設備有無異常。 四、窺視孔、出入孔、排氣孔等開口部有無異常。 五、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 六、設置於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 七、加熱設備之燃料供應系統控制閥、電磁遮斷閥,或其他安全遮斷裝置 之功能有無異常。
為防止乾燥設備中之危險物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排出蓄積於排風導管 而產生火災爆炸之虞,爰闡明附屬設備含排氣裝置及排風導管等,亦應定期實施檢查 。
考量以氣體燃料或液體燃料為熱源之各式加熱設備,其火災爆炸風險與乾燥設備相似 ,爰於序文擴大本條適用範圍至加熱設備;另為確保加熱設備前端安全保護裝置(如 系統控制閥、電磁遮斷閥,或其他安全遮斷裝置)之有效性,爰增訂第七款該裝置功 能之定期檢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