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本辦法中華民國 109.09.24 修正之第 4 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雇主對乙炔熔接裝置 (除此等裝置之配管埋設於地下之部分外) 應每年就 裝置之損傷、變形、腐蝕等及其性能定期實施檢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