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本辦法中華民國 109.09.24 修正之第 4 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雇主對於低壓電氣設備,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低壓受電盤及分電盤 (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 之動作試 驗。 二、低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三、自備屋外低壓配電線路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