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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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33 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
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二、蓋板螺栓有無損耗。
三、管、凸緣、閥及旋塞等有無損傷、洩漏。
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
五、平台支架有無嚴重腐蝕。
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得免實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等設備之凸緣與管銜接,旋塞與閥係作為開關使用,應與管及閥等
一併定期實施檢查,以避免內容物洩漏及發生意外,爰予增列該等檢查項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