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本辦法中華民國 109.09.24 修正之第 4 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 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二、蓋板螺栓有無損耗。 三、管、凸緣、閥及旋塞等有無損傷、洩漏。 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 五、平台支架有無嚴重腐蝕。 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得免實施。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等設備之凸緣與管銜接,旋塞與閥係作為開關使用,應與管及閥等 一併定期實施檢查,以避免內容物洩漏及發生意外,爰予增列該等檢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