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本辦法中華民國 109.09.24 修正之第 4 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雇主對小型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 二、蓋板螺旋有無異常。 三、管及閥等有無異常。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