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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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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43 條
雇主對施工架及施工構臺,應就下列事項,每週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架材之損傷、安裝狀況。
二、立柱、橫檔、踏腳桁等之固定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之鬆弛狀況
    。
三、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四、扶手、護欄等之拆卸及脫落狀況。
五、基腳之下沈及滑動狀況。
六、斜撐材、索條、橫檔等補強材之狀況。
七、立柱、踏腳桁、橫檔等之損傷狀況。
八、懸臂樑與吊索之安裝狀況及懸吊裝置與阻檔裝置之性能。
九、壁連座之間距及連接構件之狀況。
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亦應
實施前項檢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一、配合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章之「施工
    架」修正為「施工架及施工構台」,故本條文亦配合修正,以符合實際。
二、酌作文字修正,並將第一項後半段文字移至第二項,以資明確。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為齊一自動檢查執行時機,配合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文字,修正第二項文字。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除於營造工程使用外,亦廣泛運用於製造業及石化業等行業,供歲
修、檢查及保養等之上下設備使用,且施工架發生倒塌、墜落等災害,亦時有所聞,
為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修正第一項規定,要求各業使用之施工架及施工構台均應
定期實施檢查。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一、修正第一項:
(一)配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用語,將序文「施工構台」修正為「施工構
      臺」,以維持用語之一致性。
(二)鑒於「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五十九條已明定鋼管施工架壁連座設置間距
      及構造之基準,為落實該項規定並防範實務上因擅自拆除壁連座致生施工架倒
      塌之重大災害,爰配合增訂第九款,明定將壁連座之間距及連接構件之狀況列
      為每週定期檢查之項目。
二、第二項未修正。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