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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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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44 條
雇主對營造工程之模板支撐架,應每週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
一、架材之損傷、安裝狀況。
二、支柱等之固定部分、接觸部分及搭接重疊部分之鬆弛狀況。
三、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四、基腳(礎)之沉陷及滑動狀況。
五、斜撐材、水平繫條等補強材之狀況。
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每次停工之復工前及混凝
土澆置作業前,亦應實施前項檢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
一、將現行條文第四十四條分開為二項以符合體例。
二、增列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及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亦應實施檢查,並酌予文字
    修正。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一、考量過往模板支撐倒塌之重大職災案例,多發生於混凝土澆置階段,其主因常涉
    及支柱不穩、受力不均或因施工動線需求擅自移動、局部拆除水平繫條與斜撐材
    ,致使結構失去平衡。為確保模板支撐架之穩定性,爰修正第二項,增訂「混凝
    土澆置作業前」亦應實施檢查。
二、第一項未修正。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