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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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44 條
雇主對營造工程之模板支撐架,應每週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
一、架材之損傷、安裝狀況。
二、支柱等之固定部分、接觸部分及搭接重疊部分之鬆弛狀況。
三、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四、基腳(礎)之沉陷及滑動狀況。
五、斜撐材、水平繫條等補強材之狀況。
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亦應
實施前項檢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
一、將現行條文第四十四條分開為二項以符合體例。
二、增列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及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亦應實施檢查,並酌予文字
    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