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本辦法中華民國 109.09.24 修正之第 4 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雇主對捲揚裝置於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 點檢查: 一、確認捲揚裝置安裝部位之強度,是否符合捲揚裝置之性能需求。 二、確認安裝之結合元件是否結合良好,其強度是否合乎需求。 三、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