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本辦法中華民國 109.09.24 修正之第 4 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雇主對高空工作車,應於每日作業前就其制動裝置、操作裝置及作業裝置 之性能實施檢點。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五章車輛機械增列高空工作車乙節,為保障高空工 作車之作業安全,對高空工作車亦規定應每日實施檢點,以維持其應有之性能, 保障勞工工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