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本辦法中華民國 109.09.24 修正之第 4 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於每日作業前對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警報裝置 、制動器、離合器 、控制裝置及其他警報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