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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54-1 條
雇主對營建用或載貨用之升降機,應於每日作業前對搬器及升降路所有出
入口門扉之連鎖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營建用或載貨用之升降機使用頻繁,且用途特殊,安全裝置設計較為簡便,相關
    連鎖裝置如管理不當恐造成意外事故,爰增列每日作業前應實施檢點之項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