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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60 條
雇主對工業用機器人,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檢點時,應
儘可能在可動範圍外為之:
一、制動裝置之機能。
二、緊急停止裝置之機能。
三、接觸防止設施之狀況及該設施與機器人間連鎖裝置之機能。
四、相連機器與機器人間連鎖裝置之機能。
五、外部電線、配管等有無損傷。
六、供輸電壓、油壓及空氣壓有無異常。
七、動作有無異常。
八、有無異常之聲音或振動。
雇主對協同作業機器人,應於每日作業前,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
款至第八款規定實施檢點,並確認協同作業所使用安全功能有無異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一、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以資明確。
二、考量協同作業之機器人與一般工業用機器人之作業方式及安全機制有所不同(例
    如協同機器人需與作業人員接觸,故無「接觸防止設施及連鎖裝置」此類裝置)
    ,為保護協同作業人員安全,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並排除第一項第三款接觸防止
    設施之相關規定。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