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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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63 條
雇主對營建工程施工架設備、施工構台、支撐架設備、露天開挖擋土支撐
設備、隧道或坑道開挖支撐設備、沉箱、圍堰及壓氣施工設備、打樁設備
等,應於每日作業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或變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配合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章之「施工架」
修正為「施工架及施工構台」,故本條文亦配合修正,以符合實際。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
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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