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本辦法中華民國 109.09.24 修正之第 4 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或局限空間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 項實施檢點。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一至第二十九條之六有關局限空間之規定,增 列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應實施檢點,以保障勞工工作安全與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