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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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係指
由氣體集合裝置、安全器、壓力調整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使用可燃性氣體
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故將「氣體集合裝置」修正為「氣體集
合熔接裝置」。
二、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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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有關「氧
乙炔熔接裝置」之構造組成,並於同規則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九條及第二百十三
條明定相關安全規範,為求法規適用一致,爰增訂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