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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7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危害性化學品之製造、處置及使用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
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從事危險物及有害物作業,包括製造、處置及使用,爰予增列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之
作業,亦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規定。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配合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