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本辦法中華民國 109.09.24 修正之第 4 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雇主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至第七十七條實施之檢點,其 檢點對象、內容,應依實際需要訂定,以檢點手冊或檢點表等為之。
一、查現行條文第五十條係車輛機械實施檢點之規定,亦應依實際需要訂定檢點手冊 或檢點表等,據以執行,爰納入本條文規定之範圍。 二、另明確列出應以檢點手冊或檢點表實施檢點之條文,以符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