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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81 條
勞工、主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時,發現對勞工
有危害之虞者,應即報告上級主管。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發現有異常時,應立即
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除主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如發現對勞工有危害之虞時應
即報告上級主管外,勞工實施檢查、檢點,如發現對勞工有危害之虞時亦有報告上級
主管之必要,爰予增訂。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配合本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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