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本辦法中華民國 109.09.24 修正之第 4 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者外,應依該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