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本辦法中華民國 109.09.24 修正之第 4 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之相 關規定,已移列於第三章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範,以資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