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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第 15 條
雇主應於各工作場所之明顯位置標示作業勞工最高人數、原料、火藥或半
成品之限量;設備、物品之配置;標準作業程序等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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