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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第 20 條
作業區各工作場所之原料、成品或半成品應隨作隨搬,確實執行不逾二小
時工作量所需者,並於每日下班前清理送庫。作業室及其附近,不得堆積
作業以外之危險物,強風時,作業室之四週,應予灑水或採取其他適當之
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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