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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第 28 條
作業區設有烘藥設備者,應以蒸汽或熱風方式間接加照,並有定溫定壓之
自動控制裝置、警報裝置及自動滅火裝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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