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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第 43 條
作業區、工作間或庫房五十公尺以內,不得使用本材或木炭等類燃料,如
有煙囟,應設防焰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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