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第 9 條
雇主對於廠內工作場所應嚴格區分為管理區、庫儲區與作業區,其所包括
建築物如左:
於無火藥區與有火藥區間應設置有效隔離之境界柵欄,並於顯明位置及出
入口設立「危險區域」、「嚴禁煙火」、「非作業人員禁止進入」等警告
標示。
 (法源資訊編: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五)
  24279 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