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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8 條
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一、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二、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三、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四、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
五、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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