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118 條
儲存高壓氣體之容積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千公斤以上之事業單位應設專用
儲存場 (以下簡稱「高壓氣體儲存場」) 。但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供應事
業單位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