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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157 條
消費設備 (除配管之基礎外。) 不得有不均勻沈陷致使該設備發生有害之
變形;儲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或一公噸以上之儲槽之支柱 (未置支柱之
儲槽者為其底座。) 應置於同一基礎,並緊密結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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