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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160 條
儲存相關設備 (不含壓縮氣體之減壓設備。) 應設置適當之壓力表,且應
置該設備內壓力超過最高使用壓力時可迅使其壓力恢復至最高使用壓力以
下之安全裝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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