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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200 條
使用對頭熔接之熔接部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應對其全長依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之方法實施放射線檢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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