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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220 條
液化石油氣、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事業單位以外之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
於製造開始之日,依各該事業製程狀況,按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分別選任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輔助高壓氣體製造安全負責人從事製造安全技術
管理事務。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
,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一、第一項所稱甲類事業單位,係第二十七條所稱甲類製造事業單位,爰予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法規名稱修正,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規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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