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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236 條
特定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應於消費開始之日,依消費事業單位或各分
支消費事業單位,選任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擔任高壓氣體消費安全技
術事項。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
,接受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第二項配合法規名稱修正,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規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