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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51 條
以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為冷媒氣體之冷媒設備之承液器及液化氣體儲槽
應裝設液面計 (氧氣或惰性氣體之超低溫儲槽以外之儲槽,以採用圓型玻
璃管以外之液面計為限。) ;該液面計如為玻璃管液面計者,應有防止該
玻璃管不致遭受破損之措施。
連接前項玻璃管液面計與承液器或儲槽 (以儲存可燃性氣體及毒性氣體為
限。) 間之配管,應設置自動及手動式停止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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