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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62 條
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儲槽或此等儲槽以外之儲槽而鄰近於可燃性氣體
儲槽或處置可燃性物質之設備之四周及此等之支柱,應採取防止溫升之必
要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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