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97 條
製造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灌注高壓氣體於容器時,應距離處置煙火場所、多數人聚集場所或堆
    置有危險性物質場所五公尺以上。
二、灌注氧氣於容器時,應於事前將附著於閥及容器之石油類或油脂類除
    卻;容器與閥間不得使用可燃性墊圈。
三、從事加熱灌裝用高壓氣體之容器、閥或配管時,應使用熱濕布或溫度
    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水。
四、擬將灌裝於容器之氰化氫移注於其他容器時,應於灌裝之日起六十日
    內為之。但純度在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且未曾著色者,不在此限。
五、除前列各款規定者外,準用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七
    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
    款及第五款、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
    六款至第十一款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