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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16 條
雇主對解體船甲板上臨時切割之洞口或艙口,應設圍欄、擋板或以堅固之
蓋板覆蓋。圍欄或擋板應高出甲板八十公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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