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17 條
雇主對船上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暢通。
二、以顯明標示。
三、設置適當之採光照明。採用照明者,應使用防爆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