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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20 條
雇主對上層甲板或船邊擔任切割作業之勞工,如無柵欄防護時,雇主應供
其繫縳安全帶,並於船艏、船舯、船艉舷邊,各懸掛繫有適當長度救生繩
之救生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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