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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21 條
雇主對工作中有墜落或物體飛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防護設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一、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用語,將飛散物體修正為物體飛落。
二、文字酌作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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