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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33 條
雇主對切割工作應規定由上而下、由外而內,不得上下或內外同時動工;
上層甲板實施切割時,下層甲板禁止人員進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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