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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35 條
雇主使勞工以氧乙炔焰從事切割工作時,其對有關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
熔接裝置及其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
章第六節之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業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修正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並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增訂氧乙炔熔接裝置相關規定,另考量業界可能使用職業
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定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以外之其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切割工作
,爰配合修正,並作部分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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