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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37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一條規定,其他法律就勞工安全衛生事項有特別規定者,
    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律。
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九條規定:「貨車
    之裝載,應依左列規定:一、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行駛橋樑規定之
    載重限制。二、裝載物必須在底板分配平均,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體積或長
    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者,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三十…。三、
    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四、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車不得超過四
    公尺,小型車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基於該規則對於車輛道路運輸之載重
    、高度、長度與寬度已有明定,爰予刪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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