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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38 條
雇主於船舶解體前,除依有關規定迅速處理船上存放之各種油料,並應將
船上易燃之油布、木料或爆炸性物質、石綿等予以清除;如屬油輪應依本
規則有關清艙之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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