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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43 條
雇主使勞工進入油艙、機艙、貨艙、冷凍艙或客艙中,清除存油、木料或
其他廢品時,至少應有二人以上交互前進方式同行;進入前,應測定艙內
有無缺氧、毒性氣體及可燃性氣體,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進入工作。作
業中,勞工應攜帶氣體自動警報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