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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47 條
事業單位應於作業前依清艙或解體船數選任清艙或解體安全作業主任,輔
助安全負責人從事安全技術管理業務。
解體作業應於船上及岸上分別設置解體安全作業主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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