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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49 條
解體安全作業主任應以國中以上畢業並從事船舶解體工作三年以上者選任
之。
前項解體安全作業主任之任務如左:
一、督導設備合於法令規定基準。
二、規劃訂定安全作業計畫、安全作業標準。
三、督導實施自動檢查、巡視與檢點。
 (一) 規劃每日細部工作計畫。
 (二) 每日施工後應督導切實實施自動檢查。
 (三) 應經常保持解體場附近儲放救難器材、消防器材、測定儀器處於正
      常備用狀態。
 (四) 應督導切實檢查吊桿、吊索,使處於正常狀態。
 (五) 不得將大量乙炔與氧氣儲存,並應確知氧氣、乙炔存量、位置及使
      用情形,如採集合供應之乙炔時,則每日開 (收) 工時應指派專人
      檢查乙炔分支開關。
 (六) 應督導作業勞工佩戴個人防護具。
 (七) 應嚴格限制非作業人員進入解體現場。
 (八) 施工期間應留駐現場。
 (九) 有可燃性氣體存在之場所,應督導隨時測定可燃性氣體之含量,如
      超過爆炸下限之百分之四時,應立即停工,並採取必要措施。
四、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
船上解體安全作業主任應負前項任務外,並應負左列任務:
一、同一時間只能擔任一艘船舶之解體工作,督導施工,不得他離。
二、(刪除)
三、應確知每一組作業人員之姓名、位置及其工作情形。
四、應確知船上氧氣、乙炔儲存量、位置及其使用情形。
五、每日開工前應切實督導檢查左列事項:
 (一) 上下船扶梯是否安全。
 (二) 船艙蓋板及艙內門戶是否全部打開、門是否固定。
 (三) 船上層開口部份,是否有適當防護。
 (四) 氣體設備是否正常。
 (五) 吊具、索等起重設備是否正常。
 (六) 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氧氣之含量是否在安全狀態。
 (七) 緊急用救災、救難器材是否正常。
 (八) 作業勞工是否佩戴個人防護具。
六、應切實遵守解體作業施工程序及施工方法。
七、督導解體油輪、油艙、機器艙等,應每兩小時測定可燃性氣體含量一
    次。
八、督導切割之尖銳物、洞隙道路之標示或圍柵等防護措施之採取。
九、應嚴格限制穿著帶有釘類鞋之人員登上解體中之船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