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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7 條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上、下船設備:
一、設置長度超過甲板、寬度在五十五公分以上、扶手高度在八十公分以
    上之扶梯。但該清艙船原有舷梯或其他登岸設備,具有適當長度及強
    度者,不在此限。
二、張設安全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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