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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8 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暢通。
二、以顯明標示,標明進出方向。
三、設置適掌之採光或照明;照明燈具應使用防爆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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